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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夏粮收购粮食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 2007-08-21 11:28:53  来源: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

陕西省粮食局关于做好夏粮收购粮食

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各设区市粮食局、杨陵区粮食局:

为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和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省局要求各设区市和杨凌区粮食局在夏粮收购期间,认真做好粮食收购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范围和对象

夏粮收购期间粮食监督检查的范围和对象是所有在陕西省境内从事夏粮收购的法人、各类经济组织、代收库点、设点或流动收购的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粮食收购者是否依照《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及我省相关规定办理了《粮食收购许可证》;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2、粮食收购者是否存在跨地区收购而未备案、未定期向收购地和收购者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3、粮食收购者是否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粮食品种、收购价格和质量标准;

4、粮食收购者是否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是否有代扣、代缴各种税费和其他款项的行为;

5、粮食收购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帐,是否按照《陕西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和有关情况;

6、粮食收购者是否存在虚开收购凭证、虚报收购数量等违规行为;

7、粮食收购者暂时存储和运输粮食是否执行《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是否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包装材料,是否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

8、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存在掺杂使假、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以次充好等违法经营行为。

三、组织实施

各设区市和杨陵区粮食局负责并组织本辖区内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夏粮收购期间的粮食监督检查。粮食监督检查事项的管辖权限依照《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规定划分。

四、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和杨凌区粮食局要由主管领导负责这项工作,落实专门监督检查人员,精心安排部署,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

2、坚持依法行政。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陕西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等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做到公开、公正和文明执法;要坚持处罚和教育、执法与服务相结合,不得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3、加强配合协作。在夏粮收购期间,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工商、质监、卫生、价格管理等部门联系、配合和协作,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粮食监督检查分工,共同做好我省夏粮收购粮食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粮食经营者违反粮食流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应依法及时处理;不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及时移交相关行政机关。夏粮收购期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要切实做到程序合法,行为规范。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各设区市和杨凌区粮食局要在2007930日前,对夏粮收购粮食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小结,并将书面材料报省局监督检查处。

 

联系人:吕少军, 联系电话:029-87263485

 

二○○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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