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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8-22 11:9:10  来源: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

省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流通

监督检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粮监检发[2008] 146

各设区市粮食局、杨陵区粮食局:

    为加强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和层级监督,推动我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常态化发展,根据国家粮食局“十一五”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目标和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粮食局研究制定了《陕西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你们以此《暂行办法》为依据,结合各地实际,制定考核评比办法,并负责对辖区县级粮食局的监督检查工作评比打分。

    附件:《陕西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考核标准表》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陕西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和层级监督,推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促进粮食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粮食局依照本办法对各设区市粮食局和杨陵区粮食局的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市、县级粮食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每年年度末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表彰。

    第四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内容分八个项目。

    (一)日常监督检查工作(25分)

    (二)专项检查工作(20分)

    (三)监督检查体系建设(15分)

    (四)规章制度(5分)

    (五)监督检查培训(3分)

    (六)信息报送(7分)

    (七)其他(15分)

    (八)加分及扣分项目(10分)

    第五条  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总分25分。主要考核各地粮食管理部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和《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以及本市(区)有关粮食流通的法规、规章开展单项检查和对本部门直接收到的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分2项:

    (一)开展单项检查情况,分值20分。评分标准是各设区市粮食局和杨陵区粮食局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县级粮食管理部门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检查、粮食收购活动检查、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检查、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检查、粮食质量检查以及粮食仓储设施及运输工具检查等单项检查情况。

    (二)举报案件的查处,分值5分。评分标准是各设区市粮食局和杨陵区粮食局认真查处收到的举报案件,及时妥善处理有关问题。

    第六条  上级布置的专项检查完成情况,总分20分。以各地按照《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完成上级布置的粮食库存检查情况为例,主要考核各地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其他专项检查的考核内容参照库存检查设定。

    全省粮食库存检查考核内容4项,分数设定暂按20分,如同时有其他专项考核,分数按比例调整。

    1.库存检查工作组织情况,分值4分。评分标准是各设区市粮食局和杨陵区粮食局库存检查工作布置及时,方案制定完整详细,与有关部门做好衔接、协调。

    2.库存检查自查(或县级普查)和复查,分值8分。评分标准是各设区市粮食局和杨陵区粮食局认真完成自查(或县级普查)和复查工作,自查(或县级普查)范围与统计月报口径一致,复查覆盖面达到相关要求且兼顾代表性。对自查(或县级普查)和复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明确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到位。

    3.库存检查报告报送时效性,分值3分。评分标准是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检查报告。

    4.库存检查结果真实性,分值5分。评分标准是报告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各类性质粮食检查统计账面数与同期上报统计月报一致,表格之间勾稽关系正确,对检查结果认真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或建议。

    第七条  监督检查体系建设,总分15分。主要考核各设区市和杨陵区粮食局及辖区县级粮食管理部门在机构、经费、人员队伍建设方面的工作进展情况,分7项:

    (一)设区市和杨陵区监督检查机构建设,分值2分。评分标准是各设区市粮食局和杨陵区粮食局已按要求设立了监督检查机构。

    (二)县级监督检查机构建设,分值4分。评分标准是已设立监督检查机构的县级粮食管理部门数占县级粮食管理部门总数的比例。

    (三)设区市和杨陵区行政执法队建设,分值1分。评分标准是各设区市粮食局和杨陵区粮食局已按要求成立了执法队。

    (四)县级行政执法队建设,分值1分。评分标准是成立执法队的县级粮食管理部门数占县级粮食管理部门总数的比例。

    (五)设区市和杨陵区落实监督检查专项经费(包含列入财政专项经费,或纳入财政预算范围,或有开展工作的必要经费),分值2分。评分标准是各设区市粮食局和杨陵区粮食局落实了开展工作需要的专项经费。

    (六)县级落实监督检查专项经费,分值3分。评分标准是已落实专项经费的县级粮食管理部门数占县级粮食管理部门总数的比例。

    (七)经培训考核取得粮食监督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的人数,分值2分。评分标准是市、县两级粮食管理部门取得粮食监督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的平均人数(即:市、县两级粮食管理部门取得粮食监督检查证的总人数除以市、县两级粮食管理部门的单位总数)。

    第八条  制定规章制度,总分5分。主要考核各项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和效力情况。评分标准是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内容完善,效力高。

    第九条  监督检查培训,总分3分。主要考核各地粮食管理部门对从事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的培训情况。评分标准是每年参加各级轮训的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数占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总数的比例。

    第十条  信息报送,总分7分。主要考核各地粮食管理部门及时报送监督检查调查表和有关信息的情况,分3项:

    (一)调查表报送时效性,分值2分。评分标准是调查表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送。

    (二)调查表报送准确性,分值2分。评分标准是调查表数据准确,钩稽关系正确。

    (三)信息报送的质量和数量,分值3分。评分标准是信息报送及时,每月至少一篇;质量好,被国家局和省局采用数量多。

    第十一条  其他,总分15分。主要考核各地粮食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卷宗、文书的规范建立和管理情况,各设区市粮食局和杨陵区粮食局年度工作规划和总结情况,省粮食局交办案件查处情况,以及一些临时性任务的完成情况,分5项:

    (一)监督检查执法文书的使用情况,分值3分。评分标准是监督检查文书使用规范,记录齐全。

    (二)监督检查卷宗的建立和管理情况,分值3分。评分标准是监督检查卷宗的建立和管理规范、齐全。

    (三)各设区市粮食局和杨陵区粮食局年度工作规划和总结情况,分值3分。评分标准是工作规划和总结详细认真,按时报送。

    (四)省粮食局交办案件处理情况,分值3分。评分标准是认真查办省局交办案件。

    (五)其他,分值3分。评分标准是认真完成省局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考核标准可参见附件《陕西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考核标准表》。

    第十二条  加分及扣分项目,分值10分。分2项:

    (一)加分项目,分值10分。评分标准是创新监管方式、创新建立制度、自主开展有关专项检查活动并取得良好效果等。

    (二)扣分项目,分值10分。评分标准是辖区内发生重大涉粮案件未及时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被投诉不作为并经查实的、违法办案被追究责任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败诉的、未认真查处上级交办的案件导致重复查办的等。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以上”的含本数,涉及“以下”的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到的内容,已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没有相关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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