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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粮食局党组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08-01 15:36:17  来源:省粮食局.纪检监察处 )

中共陕西省粮食局党组

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陕粮党发[2007]10

局直属各单位党委(支部)、机关各处(室):

    最近,中央纪委制定下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纪办发〔20077号,见附件1,以下简称《规定》),省纪委于613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就贯彻落实《规定》做出了安排部署,按照中、省纪委的要求,现将我局学习贯彻《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大意义

    《规定》的出台,是中央纪委针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的重大决策。明确了依照受贿处理的违纪行为与其他违纪行为的政策界限,有利于不断加大并长期保持惩治和预防权钱交易行为的力度,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规定》用制度的形式规范和细化了党员干部在经济和社会交往方面的政策界限,充实完善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对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深入推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单位、各处室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意义,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抓好《规定》的学习和贯彻实施工作。

    二、切实抓好《规定》的学习宣传

    各单位、各处室要高度重视《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要安排专门时间,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集中时间,认真学习,深刻理解《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各项具体内容,充分认识到《规定》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既是严格要求,也是关心爱护,目的是为了让干部不犯或少犯这方面的错误,真正理解和掌握这些廉政行为规范,了解违反《规定》的严重后果,自觉遵守《规定》的各项要求,提高类似行为发生的警惕性。领导干部要为民、务实、清廉,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正确看待和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决不能以权谋私。不仅要严格要求自己,还要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更不能包庇、纵容他们利用自己的职务和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非法利益。要广泛进行宣传,使人人了解《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监督检举方式方法,让人民群众参与监督,为贯彻实施《规定》,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切实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

    各单位、各处室要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逐条逐句对照《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直属各单位班子成员、局机关副处以上领导干部要认真填报《陕西省粮食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自查表》(附件二),凡在《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发布时间为2007529);对拒不纠正或者发布后违反规定的,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规定》的贯彻落实

    省局成立学习贯彻《规定》活动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姚增战同志任组长,纪检组长秦克勤同志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局监察室,孟凡礼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学习贯彻《规定》的具体工作。同时公布局机关举报电话和设立举报箱。各单位、各处室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制定贯彻落实《规定》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贯彻执行《规定》不力的,要视情节追究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要将贯彻落实情况连同副处以上领导干部《自查表》于625前书面报告局监察室。局监察室将在适当时间对各单位、各处室贯彻执行《规定》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举报箱:设在陕西省粮食局机关大门西侧。

    举报传真电话:029--87261197  87269678

 

    附件:1.《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2.《关于贯彻〈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自查表》

 

 

                                20076月18

 

 

 

 

 

 

 

 

 

 

 

 

 

 

 

 

 

附件1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为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针对当前查办违纪案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并重申以下纪律要求:

    一、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违纪。

    二、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违纪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违纪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违纪数额。

    三、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的,以违纪论处。

    四、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执行中应注意区分前款所列行为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六、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七、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特定关系人中的共产党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共同违纪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共同违纪论处。

  八、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违纪数额。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违纪的认定。

  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违纪,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待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十、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违纪。

  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违纪。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2

陕西省粮食局关于贯彻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自查情况统计表

 

姓名

 

单位

 

职务

 

时间

 

序号

自 查 内 容

备注

1

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①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②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③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2

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

 

 

 

3

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4

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5

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6

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7

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8

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注:1、如有表内禁止行为,请在“有”栏内划“√”。如无表内禁止行为,请在“无”栏内划“O”。

        2、如有表内禁止行为需要向组织进一步说明的,请于629前与局监察室联系。

        3、本人填表后,于2007625前交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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