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07~2008年度
《陕西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粮食局、杨陵区粮食局,省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文件,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按照《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国家粮食局新修订的《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粮食流通工作实际和新形势下对统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对原陕西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进行了修改,形成了2007~2008年度《陕西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现予印发,请自2007年1月1日起遵照执行。
新的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本着更加科学、适用的原则作了部分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了统计指标体系
1、删除了一些已过时的统计指标。随着“老粮”销售工作的基本结束,新的制度中取消了“保护价粮”等统计指标。
2、对一些不重要的统计指标作了适当合并。如将“大豆榨油减量”、“食品、副食及酿造业用粮”等指标并入“工业用粮”,将转化用粮企业发生的粮食“销售”、“出口”等并入“其他支出”。
3、根据需要增加了部分指标。如“重度不宜存”、“粮油工业利税总额”、“粮食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等。此外,还对一些统计指标重新作了解释说明。
二、调整了部分报表的报送频率
1、将重点粮食批发市场粮食交易报表、粮食库存分年限报表和商品油脂收支平衡报表由月报改为季报。
2、取消连锁超市粮食购进、销售和库存统计报表。
3、新增了“县级储备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投资情况统计表”、“粮油加工业主要产品生产量汇总表”。
三、理顺了各级直属粮食企业与地方粮食部门的报送关系
为了加强信息沟通,更好地满足地方各级政府对粮食统计信息的需求,本制度明确规定,“除中央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企业、陕西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外,其他中央和省级企业的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应按照属地原则,向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陕西省储备粮管理公司所属企业的粮食流通统计报表由省储备粮管理公司负责汇总并向省粮食局报送。省储备粮管理公司所属企业在向管理公司报送报表的同时,须向所在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抄送统计报表。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要加强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等信息沟通,建立粮食统计信息抄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新制定的陕西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自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届时原制度予以废止。请各市及有关单位严格按照2007~2008年度《陕西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要求,进一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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