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粮食局---欢迎您光临陕西省粮食局公众信息网站!----www.shaanxigrain.gov.cn
! 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文件公开 >> 正文】
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局实施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7-08 10:56:32  来源:省粮食局.机关党委 )

省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局实施

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粮办发[2008] 100

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陕西省粮食局实施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陕西省粮食局实施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审核、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各职能处室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起草制定并以省粮食局名义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的总称。

    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审核、备案及其监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权责一致;

    (三)保障和监督本局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严格审核,有错必纠,报送备案,接受监督。

    第五条  本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对机关职能处室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审核和本局规范性文件向省政府的备案工作。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告”、“公告”、“通知”等。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两字。

    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得以命令(令)的形式发布。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得设定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省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规定的事项。

    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八条  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内容具体、明确,用语规范、简洁、准确,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事项,一般不作重复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本文件生效后同时废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名称。

    第九条  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过程公开,民主参与。起草制定的职能处室应当充分调研论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意见。对征求的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处理;对分歧意见,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一致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条  职能处室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在征求多方意见、充分调研论证后,须经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审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制定审核意见,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局长或分管局长正式签发后,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但程序性规定、技术性规范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除外。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属阶段性工作的,起草制定的职能处室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

    第十三条  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职能处室,应当每5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提出保留、修订或者废止意见,并书面抄送政策法规处。

    第十四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省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局办公室负责审核规范性文件的抄送范围和印制份数;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相关材料;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处室应当对报送备案工作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1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2份、电子文本1份;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1份;

    (四)政策法规处的制定审核意见1份。

    第十六条  本局接到省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纠错意见书,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由政策法规处协调有关职能处室进行处理,办理结果经局长或分管局长审签后,书面予以回复。

    第十七条  本局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质疑或者修改建议,由政策法规处协调有关职能处室进行核实;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应及时予以改正或者撤销。

    第十八条  本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处理规范性文件备案事务,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政府法制办报送本机关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十九条  本局各职能处室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局长或分管局长责令限期改正;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依据职能分工和相关责任,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新闻:
下一条新闻:
 
 
陕西省粮食局---欢迎您光临陕西省粮食局公众信息网站!----www.shaanxigrain.gov.cn
 

 

陕西省粮食局
电话:029-87283368 传真:029-87283368 邮编:710003 邮箱:INF501@163.com
建议IE5.5,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陕ICP备07013116号  2006-2007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陕西省粮油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