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行政审批程序规定
项目名称:陕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项目编号:
项目设定依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七至第十五条;省粮食局、工商局《陕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资格条件与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与审核两部分;省政府办公厅陕政办发[2004]25号文件。
项目收费依据:不收费。
项目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总时限:10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程序:
一、受理
1、条件:
(一)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须达到10万元以上;
2.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符合粮食储存条件的粮食仓储设施。其自有仓库或3年以上有效仓容租赁合同所标明的租借仓库的仓容量不得少于100吨;
3.至少具有1名初级以上技术资格证的检化验专业人员,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设施和保管能力。
(二)以营利为目的、常年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应具备的条件:
1.年粮食收购量在50吨以上。
2.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须达到3万元以上。
符合收购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时,须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3.资信证明;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5.保管和检化验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检化验仪器、设施证明。
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本岗位的责任人: 宏观调控处受理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按照上述条件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者进行必要的询问,核实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核机关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必须在自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存在错误、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修改的,应允许申请者当场进行修改和完善;不能当场修改完善的,应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
5、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批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和省政府确定的资格条件执行。
2、本岗位的责任人:宏观调控处主管处长。
3、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初审。受理人员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及时报送主管处长审阅之后,处内进行研究。
(2)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审核机关应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理》规定和省政府确定的资格条件对申请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审核机关可以对申请者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仪器和设施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对申请者提供的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询问。对符合资格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申请者处内应形成书面意见,上报主管领导审签。
(3)审核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认为申请条件不符的,应向申请者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制证
1、工作标准:按规定由省粮食局统一印制。
2、岗位职责及权限:《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格式文本由国家粮食局统一规定,在调查统计的基础上,由省粮食局统一印发(2004年下半年已按照国家粮食局文件要求和全国统一样式印制下发)。
3、收费:不收费。
4、办理时限:一次性印制,有效期为3年。
四、送达: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将许可决定送达相对人。
2、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将许可证送达到许可相对人手中。
4、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归档:
1、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2、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许可证核发过程形成的审核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