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粮食局
陕西省财政厅文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
陕粮宏调发[2006]33号
省储备粮管理公司:
自《陕西省省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原办法)印发执行以来,对规范我省省级成品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其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原办法经过半年多的试行,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也不能很好地满足对省级成品储备粮管理的新要求。为此,在总结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对原办法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完善,现随文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成品储备粮的管理既是一项新的工作,也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做好省级成品储备粮的管理工作,对于应对各种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时期全省粮食的有效供给,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补充规定下发后,省储备粮管理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省级成品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积极指导承储企业认真做好省级成品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工作;各承储企业要按照原办法和本补充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同时,要努力改善仓储条件,加大科学储粮推广应用力度,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省级成品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经验,不断提高省级成品储备粮的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省级成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为我省粮食应急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二OO六年四月七日
《陕西省省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发挥省级成品储备粮在我省粮食应急调控中的作用,结合实际情况,解决省级成品储备粮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陕西省省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原办法”),特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省级成品储备粮中的小麦粉是指达到入库通知书规定等级并符合同等质量控制指标标准的小麦系列面粉(小麦面条粉、饺子粉、馒头粉、强化营养粉等);省级成品储备粮中的大米是指达到入库通知书规定等级并符合同等国家质量控制指标标准的粳米。
第二条 承储企业应按照入库通知书规定的品种、数量与质量要求储存省级成品储备粮,如确需储存部分原粮形态省级成品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必须按照原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储存部分原粮形态省级成品储备粮的承储企业,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必须按照原办法的规定,核实其承储企业的加工能力和委托加工能力以及相关的保障措施。
第四条 省级成品储备粮原则上实行专仓存放,并建立专门的统计和保管台帐。确实达不到专仓存放的,应实行仓内区域存放,但必须加强台帐和垛卡的管理。分垛存放的省级成品储备粮须加挂“省级成品储备粮”的垛卡,不允许在同一区域混合存放不同性质的成品粮食。
第五条 省级成品储备粮的轮换实行动态管理。承储企业必须按照入库通知书规定的省级成品储备粮数量、品种、等级和原办法规定的轮换原则组织实施轮换。先轮入后轮出,不得因轮换或其他原因造成省级成品储备粮库存架空、空库和亏库。省级成品储备大米的轮换费用以原粮计算,由管理部门按照每年每吨160元标准直接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六条 省级成品储备粮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执行。
第七条 省储备粮管理公司负责对承储企业省级成品储备粮的管理和检查。在检查省级成品储备粮时,承储企业必须提供所有同品种成品粮的统计和保管台帐,对同品种成品按性质分别核实其库存数量。对承储企业存在的省级成品储备粮数量、质量和规范化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八条 省储备粮管理公司的检查人员应对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提出整改意见,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第九条 承储企业违反原办法及本补充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粮食局责成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对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省级成品储备粮承储资格;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虚报省级成品储备粮数量的,或者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二)承储的省级成品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或者在省级成品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省级成品储备粮品种的,或者违反专仓存放(仓内区域存放)规定的;
(四)轮换不按规定要求造成省级成品储备粮空(亏)库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将原粮形态的省级成品储备粮加工为成品粮的;
(五)挤占挪用省级成品储备粮贷款的;
(六)造成省级成品储备粮陈化、霉变的;或者发现省级成品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七)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省级成品储备粮收购、销售和动用命令的;
(八)以省级成品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九)擅自动用省级成品储备粮的,或者因管理不善影响省粮食应急预案执行的;
(十)其他违反省级成品储备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本补充规定自下发之日起与原《陕西省省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一并执行,原办法与本补充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规定为准。本规定由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