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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级储备粮油招标采购竞价交易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08-10-28 15:13:54  来源:省粮食局.办公室 )

陕西省省级储备粮油招标采购竞价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受陕西省储备粮管理公司的委托,陕西省粮食批发市场(以下简称“陕粮市场”)承担省级储备粮油招标采购竞价交易的组织工作,为了保证省级储备粮油竞价交易顺利进行,根据《拍卖法》、《招投标法》、《陕西省粮食批发市场管理规则(试行)》等有关法规和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加交易的买受人为陕西省储备粮管理公司,货物接收仓库为买受人确定的各承储仓库。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从事粮油购销、仓储业务并能够开据增值税发票的法人或个体经营户 ,在通过资格审查后,均可成为竞价采购交易的出卖人。

第三条 交易当事人及陕粮市场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买受人须提供《竞价采购委托书》,注明所委托采购粮油的品种、质量、产地、生产年份、竞价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内容。

第五条 出卖人须按竞价交易粮油的不同产地、品种、等级分别提供2公斤样品和有资质的粮油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报告。同时提供法人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的《交易授权书》、交易代表身份证等资料。

第六条 陕粮市场验证交易代表的各项资料后,确认交易资格,向交易代表发放交易代表证及相关资料。

第七条 买受人确定的各承储仓库应按约定向陕粮市场交纳交易保证金。

第八条 出卖人按拟竞卖数量向陕粮市场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必须在竞价采购开始前一日到帐,否则取消出卖人的竞卖资格。出卖人交易保证金到帐,陕粮市场凭交易保证金收据向出卖人发放交易号牌,出卖人的交易代表必须在号牌领用表上签字确认。

第九条 出卖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陕粮市场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条 买受人有权确定竞价粮油的最高限价并要求陕粮市场保密。

第十一条 陕粮市场应当于交易日七天前通过新闻媒介或其他媒体发布竞价采购交易公告,公布交易的时间、地点、品种和数量、竞价形式、参加竞卖的手续等事项。

第十二条 陕粮市场声明不承担采购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三条 根据买受人的要求,交易采用举牌竞价方式。竞价主持人应当于竞价交易开始前宣布竞价交易规则。

第十四条 竞价交易开始后,主持人按交易序号逐笔组织竞价,从委托起点价格开始报价,然后按一定的减价幅度递减报价。主持人所报价格为买受人指定承储库内汽车板交货价(包装物为编织袋,不计价。如出卖人要求铁路发运,买受人指定承储库内有专用线的,其卸车、取送车、短倒等费用由出卖人负担)。

第十五条 主持人报出某价位,出卖人如接受,举牌应价,一笔竞价的数量不做分割。

如在某价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卖人应价,主持人即递减报出新价,直至产生惟一一位最低应价者成交。出卖人在新价位应价,则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出卖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十六条 主持人按委托起点价格报价后,如果无人应价,即行停止该笔交易,由省级储备粮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以保证省级储备粮采购计划的落实。

第十七条 主持人确认成交后,陕粮市场与出卖人当即签署成交确认书,并在竞价结束后由买受人确定的承储仓库与出卖人签订交易合同书。

第十八条 陕粮市场组织竞价采购交易时,应当制作竞价交易笔录。竞价交易笔录应当由主持人、记录人签名。竞价成交的,还应当有出卖人签名。

第十九条 出卖人必须在交易合同签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汇至陕粮市场指定的账户。出卖人预交的交易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二十条 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按时入场,其余人员凭观摩证入场并在观摩席入座。

第二十一条 进入交易现场的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

第二十二条 交易期间须关闭手机,交易大厅内不得大声喧哗,严禁吸烟、打电话。

第二十三条 严禁恶意串通交易,损害他人利益。对于干扰正常交易秩序,破坏交易进行的,工作人员有权责令其离场。

第五章 交割与结算

第二十四条 买卖双方成交后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交货期限以合同为准,交割地点为买受人确定的承储仓库,交货数量以买受人确定的承储仓库地磅为准。

第二十六条 货物到达买受人确定的承储仓库后,承储仓库应及时按合同标准组织检斤验质。验收无误的,双方签署《粮油交易验收单》并送达买受人及陕粮市场。陕粮市场凭《粮油交易验收单》或商务纠纷处理协议书为出卖人和买受人确定的承储仓库办理保证金及其它费用结算。买受人确定的承储仓库按入库数量凭出卖人开据的增值税发票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结清货款。

第二十七条 双方在验收货物过程中,发现货物质量不能达到合同标准,买受人确定的承储仓库有权拒收。如出卖人与买受人确定的承储仓库对粮油质量有异议,任何一方均可向陕粮市场提出书面申请,由陕粮市场委托国家认定的质检部门取样、检验,检验费用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其它商务纠纷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确定的承储仓库协商处理,也可由双方书面申请陕粮市场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书面签订商务(调解)协议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二十九条 出卖人在交易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完毕后退回。未成交的,在竞价交易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退回。

第六章  交易手续费

第三十条 竞价成交后,出卖人和买受人确定的承储仓库须分别按成交金额的0.3%,于交易合同签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陕粮市场交纳交易手续费。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一条 竞价成交后,如果出卖人3日内不在交易合同上签字,视为出卖人违约。出卖人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二条 竞价成交后,如果买受人确定的承储仓库3日内不在交易合同上签字,视为买受人违约,买受人确定的承储仓库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外,出卖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和数量发货,视为出卖人违约,合同终止。出卖人违约部分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四条 除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外,买受人确定的承储仓库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接收货物,或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将货款付给出卖人,视为买受人违约,陕粮市场负责为出卖人索要货款,买受人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或买受人确定的承储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如遇特殊情况,由陕西省省级储备粮油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陕西省省级储备粮油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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