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和《陕西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陕粮办发[2008]196号
局机关各处室:
《陕西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陕西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已经2008年11月26日局务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陕西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在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国家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陕西省粮食局在履行粮食流通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陕西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陕西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导工作。建立陕西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监察室、宏观调控处、监督检查处、资金管理处、产业发展处、人事处、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机关党委等处室组成,在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研究、协调和推进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机关各处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把涉及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主要业务的政府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各处室处长(主任)是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处室对外公开信息的审核和保密审查,各处室应指定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公开信息的传输、修改、更新和上网报送工作。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负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受理和批分向省粮食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七条 各处室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若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建立健全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机关行政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反映本机关制定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一条 免于公开的信息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提供的信息;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四)有关请示、报告和应省委、省政府及国家粮食局要求报送的意见等;
(五)局机关内部研究讨论、审议的工作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省粮食局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粮食信息。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按照“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各处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各处室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应报局保密委员会确定。
对局保密委员会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陕西省国家保密局确定。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省粮食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各处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省粮食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开,还可以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政府公报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二)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
(三)新闻发布会;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五条 省粮食局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粮食信息,方便公众检索、查询、复制,并及时向省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粮食信息。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由产生该政府信息的主办处室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粮食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门户网站公开信息的审定程序:
(一)行政公文的公开
以省粮食局和省粮食局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公文、《陕西粮食》、《陕西省粮食局办公室信息》,由主办处室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拟定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的意见纳入公文起草、初核、审核、签发程序,并在《陕西省粮食局文件文头纸》的相关栏目标明:“此件全文公开”、“此件摘要公开”、“此件媒体报道”或“此件不公开”。
(二)涉及全局性的信息和局领导讲话的公开,由局办公室审核,送请局长同意后发布。
(三)涉及处室具体业务工作的信息公开,由处室提出意见,送分管局领导审定,必要时可由分管局领导召集有关处室听取意见后发布。
(四)涉及局领导同志公务活动信息的公开,由对应服务的处室提供相关信息,由办公室审核,送请局长审定后发布。
第十八条 公开信息的上网办理:
(一)对确定在门户网站全文公开的行政公文(包括《陕西粮食》、《陕西省粮食局办公室信息》),在该公文正式印发后,由主办处室该公文起草人及时将有关公文送信息中心,同时将电子版通过在信息中心备案的电子邮箱传至信息中心电子邮箱(inf501@163.com);信息中心在收到信息的24小时内完成信息的发布与更新。
(二)对确定在门户网站摘要公开或以媒体报道形式公开的行政公文(包括《陕西粮食》、《陕西省粮食局办公室信息》)、新闻发布会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由主办处室编辑公文摘要或起草报道信息,并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呈请审定,经同意后由该信息起草人送信息中心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建立网上政府信息公开档案制度,信息中心对在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要建档立卷,做到存档及时、资料完备、数据安全,确保查询方便。
第二十条 办公室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省粮食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陕西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表可从门户网站下载或者从办公室领取。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形式要求;
(三)申请目的(用途)及提出申请的时间;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法人或单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四条 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五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由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规范运行。
第三十条 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室、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粮食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陕西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省粮食局主动公开的政府粮食信息和向省粮食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的分类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分类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机关行政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反映本机关制定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分类
如果需要了解省粮食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省粮食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粮食信息。
二、编排体系
按相关业务先分类,每一类按发布日期顺序编排。
三、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主要是通过省粮食局门户网站(www.shaanxigrain.gov.cn)等媒体进行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依照《陕西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陕西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后)。申请方式如下: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省粮食局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直接在线提交。也可下载《申请表》,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邮箱地址:inf501@163.com)提交。
2、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从省粮食局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也可通过信函、传真形式向省粮食局办公室索取《申请表》,填写后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提交。提交时,请在信封、传真件的左上角注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3、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当面向省粮食局办公室提出口头申请,由省粮食局代为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形式要求;
(三)申请目的(用途)及提出申请的时间;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
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陕西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理机构:陕西省粮食局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人向省粮食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按职能及时批分有关处室给予答复。
办公地址:西安市莲湖路32号
五、受理时间及联系方式
受理时间:除节假日外,每日为8:00—12:00,14:00—18:00,其中7—8月份每日为8:00—12:00,15:00—18:00。
联系电话(传真)029—87260352
电子邮箱:inf501@163.com
邮政编码:710003
六、申请的办理及时限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5、本机关收到《申请表》,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七、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监察室投诉。投诉电话:029-87261197。
附件:1、陕西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陕西省粮食局受理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告知书;
3、陕西省粮食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
附件1:
|
陕西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
|
|
|
|
|
|
|
|
|
公
|
姓 名
|
|
工作单位
|
|
|
|
民
|
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
|
申
|
法人和
|
名 称
|
|
|
|
|
请
|
其他
|
营业执照信息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人
|
组织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姓名
|
|
|
信
|
电子邮箱
|
|
|
|
|
|
息
|
通信地址
|
|
|
|
|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
|
|
传 真
|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
|
|
|
|
|
|
|
|
|
所
|
|
|
|
|
|
|
需
|
|
|
|
|
|
|
信
|
所需信息的用途:
|
|
|
|
|
息
|
|
|
|
|
|
|
情
|
|
|
|
|
|
|
况
|
|
|
|
|
|
|
|
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
|
|
|
|
|
( )电子邮件
|
( )电话告知
|
( )传真
|
|
|
( )邮寄
|
( )自行领取
|
|
|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
|
|
|
|
|
附件2:
陕西省粮食局受理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告知书
陕粮XX复[ ]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经审查:
1、你(单位)的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并将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
2、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属于免于公开的信息,故不予公开。
3、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的掌握范围,建议向 机关咨询,联系电话: 。
4、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
5、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信息内容。请你(单位)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
特此告知。
(受理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陕西省粮食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
陕粮XX告[ ] 号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陕粮XX复[ ]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有关规定,现将你(单位)申请公开的信息书面(复印、传真)予以答复,请阅知。
(受理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